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003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9月24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9月24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9月24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4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婆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拘上网追逃,同年8月8日被执行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0038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拘上网追逃,同年8月17日被执行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拘上网追逃,同年8月5日被执行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匡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马某某、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间,程某某、秦某甲秋(另案处理)在“土豆德州”手机APP赌博软件上注册成立“黄鹤楼俱乐部”,并准备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先后招募被告人唐某甲、匡某某、张某甲及秦某甲勇、罗某某、缪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添加微信好友进行宣传等模式招揽赌客成为黄鹤楼俱乐部的会员;招募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舒某某进行“土豆”赌博平台上下分培训,并安排三人在湖北武汉、越南等地从事“土豆”平台上下分工作。赌客注册APP账号并加入俱乐部后,通过支付宝转账赌资并从黄鹤楼俱乐部兑换钻石,在“土豆德州”手机APP赌博软件上以“德州扑克”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以钻石的形式计算赌博输赢额,黄鹤楼俱乐部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期间,黄鹤楼俱乐部共计为赌客上分4837074个钻石(钻石与人民币比例1:1)。
被告人唐某甲、匡某某、张某甲负责发布网络赌博信息,推广黄鹤楼俱乐部等工作;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舒某某负责收取赌客赌资、兑换钻石、为赌客上下分等工作。其中,唐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0125元,匡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1625元,张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余某某,李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0余某某,马某某非法获利11000余某某,舒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余某某。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唐某甲、匡某某、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5日,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7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话术、手机取证报告、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出生医学证明、上下分记录整理、支付宝账单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刘某某、秦某甲勇、罗某某、缪某某、陆某某、李某乙、张某丙、柳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匡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马某某、舒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匡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马某某、舒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六人刑事责任。鉴于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鉴于被告人李某甲、马健某某、舒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鉴于被告人唐某甲、匡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林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匡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马健某某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舒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15190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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