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现住贵阳市开阳县**镇**小区,2013年1月12日被因赌博被开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小学文化,养殖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办事处**号附**号,现住瓮安县**办事处。2012年12月27日、2018年5月29日因赌博分别被福泉市公安局、黄平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2008年8月25日被瓮安县人民法院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现住**镇**村**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中旬至2019年5月31期间,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出资4万元与唐某(另案)、冉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等人合伙以打庄占股的方式在潘某某(另案)、龚某某(另案)等人在瓮安县**镇**村**组**、**等地的山林中开设的赌场上打庄摇宝。
2、2017年3月至9月期间,李某某(另案)、李某1(另案)、李某2(另案)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合伙以打庄占股的方式与潘某某(另案)、龚某某(另案)等人在瓮安县**镇**村、**镇**村**等地,采取“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高利借款的方式为李某1、李某某打庄占股提供资金3万元;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驾驶贵J***面包车多次为赌场接送赌博人员。
3、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31期间,潘某某(另案)、龚某某(另案)、杨某某(另案)、周某某(另案)、唐某某(另案)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瓮安县**镇**镇***、***等地采取“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多次为赌场放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冉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廖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在赌场上占股打庄摇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放哨、转运赌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发军
检察官助理 李杨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王某某联系电话18**********,廖某某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认罪认罚从宽告知制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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