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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0********,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组。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该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徐州邳州市宿羊山镇**村,现住江苏徐州邳州市宿羊山镇**村**组**号。2019年3月14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8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村**组**号,住原州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871********,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村**组,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20日和21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日0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固原市原州区下东海明伟烧烤店喝酒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撕打在一起,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用啤酒瓶将被告人刘某某头部打伤,后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又将赵某甲蕾脸部用啤酒瓶打伤,之后四被告人分别离开现场。

被害人赵某甲之伤经法医鉴定轻伤一级一处,轻微伤两处。被告人刘某某之伤经法医鉴定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到衡阳铁路公安处永州站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南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犯罪后能够赔偿被害人赵某甲的各种费用16万元,取得被害人赵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医院病历;2.法医鉴定书;3.证人张某甲、胡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愿意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犯罪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万宝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唐某某电话15574610072;刘某某电话18136364949;赵某某电话13519544956;张某某电话18152557685。

2.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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