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文盲,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有前科(2016年7月11日因盗窃罪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4日被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0日因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4日止。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2月9日凌晨1时至7时,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伙同他人在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附近盗窃了8只蓄电池,经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3596元。
二、2019年4月19日23时左右,被告人唐某甲伙同他人在会泽县**镇犀牛村委会李庚泰家碳粉厂内盗窃了135米地缆线。经鉴定:被盗地缆线价值4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现场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唐某甲属累犯,唐某乙应数罪并罚,在第一桩犯罪中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19年10月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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