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号**单元**室。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75********,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镇**村**组081484,现居住地辽宁省宽甸县**镇**组。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51********,汉族,半文盲,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文登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于某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租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仓库存放各类壮阳类保健品,在无销售资质亦未查验上述保健品的生产厂家、主要成分、是否合格等信息的情况下,即通过微信等方式予以销售。其向高某某、吴某某、丁某某、董某某、唐某某、张某销售的蚁力神、勃龙伟哥、棒老头、猛男一号、金枪不倒等品种,经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中,向唐某某销售棒老头30条,蚁力神70条,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元。
扣押张某某处未销售的壮阳类保健品60余种,其中,皇中王(30条,每条10瓶)、蚁力神(450条,每条12盒)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7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某在无销售资质,且未查验各类壮阳类保健品的生产厂家、主要成分、是否合格等信息的情况下,即通过微信或上门推销等方式,向王某、雷某某、许某某、胡某某、于某某等人销售蚁力神、勃龙伟哥、持久猛男等壮阳类保健品,其中持久猛男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勃龙伟哥、蚁力神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扣押唐某某处未销售的壮阳类保健品30余种,其中,金枪不倒(24盒,每盒10瓶)、棒老头(32条,每条10瓶)、德国小钢炮(24盒,每盒10瓶)、第九元素(43盒,每盒10瓶)、战狼(39盒,每盒10瓶)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月至7月份,被告人于某某在无销售资质,且未查验各类壮阳类保健品的生产厂家、主要成分、是否合格等信息的情况下,即向李某某销售,共销售虫草强肾王7条,价值人民币1400元,经检测其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扣押于某某处未销售的壮阳类保健品10余种,其中,勃龙伟哥(19盒,每盒10粒)、虫草强肾王(12盒,每盒10粒)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于某某在无销售资质,且未查验各类壮阳类保健品的生产厂家、主要成分、是否合格等信息的情况下,即予以销售,所销售部分壮阳类保健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均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来峰
检察官助理高凤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文登区**路**号**单元**室本人家中,联系方式:1386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单页证据一组。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