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号门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依法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3月3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被告人文某某所开的位于雨花区**小区**栋的“**”超市内放置了一台“老虎机”电游赌博机供来往行人赌博,两人约定在经营期间由被告人唐某某按每月400元支付管理费外加每月盈利的20%提成给被告人文某某。在经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营利6000余元,被告人文某某营利2000余元。
2019年3月31日16时50分许,张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超市内的“老虎机”上进行人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文某某抓获,后在被告人文某某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记录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设备功能鉴定意见;5、辨认、检查、提取扣押、指认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非法营利超过5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文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7月5日
附项: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7062****;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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