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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等4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村**号。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2011年4月19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贩卖毒品罪2016年1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8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唐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邬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旺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唐某某,并让其帮外国老板看守一些设备,每天给其人民币1000元钱的报酬(后提高至每天2500元钱的报酬),被告人唐某某同意后“旺某某”多次寄路由器及可以插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的智能盒子,并派湖南长沙的人员以送电话卡和邮寄方式给被告人唐某某。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唐某某联系被告人邬某某来到兴安县**镇帮忙一起看守操作设备,其两人每天根据外国老板的指示按时开关机器,将WIFI盒子里面出现异常的电话卡进行更换,被告人邬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900元;次日,被告人唐某某找到被告人唐某乙,让其提供住处和安排被告人邬某某吃住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六天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唐某某联系被告人唐某甲开车帮其接人并在村子路边负责帮其望风七天,被告人唐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3200元;其后被告人唐某某又联系唐某丙叫其帮购买手机卡100多张。被告人唐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000多元。

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50个盒子;2.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3.证人唐某丙、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等34人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邬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邬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明知他人利用所打的智能号平台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仍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邬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邬某某均被羁押在兴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均被取保候审在兴安县**镇**村家中;

2. 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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