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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身份证号码:5107261994********,羌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1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韦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已起诉)利用炒币机器人APP(TranscendCoin),以会员拉人头投资升级获得利益的形式吸引炒币人员在该平台投资。2019年1月1日该APP开始正式运行,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市场推广,韦某某负责平台的全面工作,杨某某负责平台运行技术方面的工作,王某某、陈某某在会员微信群内充当客服为会员解答疑问。2019年5月下旬,因资金链断裂,韦某某通知杨某某将该平台关闭。该平台共绑定三个支付宝账户,共吸收资金14054笔,合计金额42565155.18元,唐某某非法所得1154096.06元,账户余额709635.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韦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通过炒币APP,让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投资人员的投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投资,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唐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五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张;

4、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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