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身份证号码:5107261994********,羌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韦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已起诉)利用炒币机器人APP(TranscendCoin),以会员拉人头投资升级获得利益的形式吸引炒币人员在该平台投资。2019年1月1日该APP开始正式运行,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市场推广,韦某某负责平台的全面工作,杨某某负责平台运行技术方面的工作,王某某、陈某某在会员微信群内充当客服为会员解答疑问。2019年5月下旬,因资金链断裂,韦某某通知杨某某将该平台关闭。该平台共绑定三个支付宝账户,共吸收资金14054笔,合计金额42565155.18元,唐某某非法所得1154096.06元,账户余额709635.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韦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通过炒币APP,让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投资人员的投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投资,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唐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五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张;
4、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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