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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辩护人邓虹、李晓堰,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10月31日、2020年1月13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前,王某某、黄某某、高某某三人(均已判决)共谋在考试中组织作弊。王某某、黄某某通过朱某某(已判决)联系购买了8台发射器、500余个橡皮擦式接收器,后王某某、黄某某、高某某三人测试了购买的作弊设备,并招揽考生或通过他人招揽考生进行考试作弊。

唐某某于2018年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前,按照高某某的安排招揽考试作弊考生,后其通过张某某招揽了5名考生,通过高通公司招揽了4名考生,并在考试前向考生提供了作弊器,供考生在考试时使用。

2.2018年4月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前,王某某预谋在公务员考试中组织作弊,后王某某(已判决)招揽了公务员考试作弊考生胡某某、胡某某等人。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在云南省大理州奥林匹克体育广场将公务员考试作弊设备拿给王炳清招揽的胡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并教该四名考生使用,并收取该4名考生写了承诺的准考证复印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2018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中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金萍

代理检察员:秀锐斌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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