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1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拘留。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1日至2017年8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与甘肃驰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约定以车抵账的付款方式后,将折抵的公司广告费人民币9253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向甘肃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广告费人民币2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合同、协议、工资表、银行账户交易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姜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审计报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19年10月31日
附:
1、案卷5册;起诉书8份。
2、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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