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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32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81996********,侗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与上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按照**公司与上海松江**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负责代为收缴**公园地下停车库3号出口停车费。期间,唐某某利用上述收取停车费的职务便利,采用侵入停车收费管理系统,修改免费停车时长设置的方式,非法占有停车费18万余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沈某某、李某某、施某某的证言、上海松江**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2018年-2020年**车费损失的情况》《停车收费明细表》《损失金额汇总表》《科拓停车收费管理系统操作日志》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公园地下停车库3号出口收费员期间,采用侵入停车收费管理系统,修改免费停车时长设置的方式,非法占有停车费18万余元。

2.《松江**公园保安服务合同》《营业执照》《三方协议》《服务外包合同》《保安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劳动关系及工作职务情况。

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涉案资金流向。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唐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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