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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职务侵占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乡**号,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10月份,绥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唐某某受公司**赵某某委托,领取了绥阳县安监局退还公司的20万元风险抵押金和遵义市安监局退还的10万元风险抵押金;2018年2月份、6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又分两次在绥阳县蒲场镇人民政府领取了公司所属**砂石厂炸药库被拆迁后的补偿款共计245537元,唐某某领走上述款项共计545537元后,拒不交回公司,侵占后另作他用。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将侵占的545537元退回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资金流水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公司**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5455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光绪

检察官助理:李双双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1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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