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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聚众斗殴、赖某某聚众斗殴、盗窃案)_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2000********,汉族,初中,无业,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小区****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8212001********,汉族,初中,无业,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乡**村**号。2019年7月,被告人赖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赖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到郎溪县建平镇三朝酒吧,在酒吧里遇见李某甲、杨某某、任某某等人。因张某某与任某某之前有矛盾,张某某对吴某某等人讲:今晚我要打任某某。在酒吧里,张某某、吴某某分别与任某某、李某甲发生口角。之后,吴某某打电话给刘某某,叫他送砍刀到三朝酒店来。刘某某把刀放在自己的电瓶车上,上楼与吴某某等人喝酒。王某某、张某某在楼下遇见李某甲,杨某某叫李某甲走,张某某便上前对杨某某殴打,杨某某便与张某某揪打倒地。王某某也殴打杨某某。后被拉开。张某某在刘某某的电瓶车上拿出一把砍刀。王某某见状将刀夺下。杨某某、任某某向华润苏果方向离开。张某某追上杨某某后对杨某某脸上打了三、四拳,并要和杨某某“单挑”,张某某拿了一根拖把棍打杨某某,任某某见状上前帮助杨某某对打张某某。被告人赖某某和吴某某从酒吧赶来,赖某某殴打任某某。吴某某拿着砍刀对任某某追砍。任某某、杨某某逃离了现场。吴某某追赶未果,返回时看见李某甲,掐住李某甲的脖子,并用砍刀进行威胁。被告人赖某某上前殴打李某甲的头部。

赖某某接到派出所的电话后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2.2020年4月14日,赵某某与方某某产生矛盾,双方约定斗殴。2020年4月15日16时许, 赵某某纠集王某某,王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唐某某、赖某某。方某某纠集了宁某某,宁某某又纠集了沈某某,沈某某又纠集了李某乙、伍某某、陈某某等人。当晚,约18时,双方到建平镇静湖公园西侧大埂处。被告人唐某某要方某某向自己道歉,方某某不同意,唐某某对方某某踹了一脚,方某某未还手。唐某某等人准备离开,宁某某问方某某:为什么不打赵某某。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听到后返回。唐某某踹断了一根支撑树木的木棍,赵某某捡起一截木棍走过来。唐某某说:打。赵某某用木棍对宁某某头上打击了一棍。唐某某、王某某对宁某某进行殴打,唐某某、赖某某对方某某进行殴打。方某某被打倒在地,打电话报警,并告诉宁某某,不要他们走。宁某某头、鼻被打得流血。宁某某不让对方离开,要用木棍打赵某某。当民警赶来时,赖某某、王某某逃离了现场。

    被告人唐某某在现场被民警带回建平派出所,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赖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到派出所,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一根;

2.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任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宁某某、沈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安徽省郎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赖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勇

   2020年7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某、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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