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7********,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告人尹某某(另案处理)因在“**”平台发生争吵,遂约定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停车场打架,被告人唐某某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叫人帮忙打架,后被告人唐某某、薛某(另案处理)等20余人汇合后持木棍前往**小区停车场,因被告人唐某某家里有事后离开现场,被告人尹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等13人持钢管等工具,后双发发生打架斗殴,致范某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邀约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程云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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