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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脱逃案)_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合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4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路**号。在逃人员编号T23310000099919********。1985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7年3月17日经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唐某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1985年4月27日起至1989年4月26日止),1985年10月12日投入原**市劳改支队服刑,1986年4月8日调入原**市劳改支队服刑。被告人唐某某于1986年6月9日在原**市劳改支队脱逃。2020年8月6日唐某某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安分局北大街派出所于家中抓获。由于防疫工作要求,于次日(2020年8月7日)关押于西宁市**看守所,2020年9月10日押解回**监狱。

本案由黑龙江省**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5年10月12日投入原**市劳改支队服刑,1986年4月8日调入原**市劳改支队服刑。被告人唐某某于1986年6月9日在原**市劳改支队劳动期间,以外出劳动时为他犯买食物为由,趁看押民警不备之际脱逃。被告人唐某某先后逃至牡丹江市、哈尔滨市、内蒙古牙克石等地,最后逃至青海省西宁市以开棋牌室为生,2020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入监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2)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指纹鉴定书;

5.辨认笔录:唐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唐某某审讯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抗拒改造,逃脱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刚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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