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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居委。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 26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益阳市赫山区**木制品厂法人代表、实际管理人及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其与湖南**商贸有限公司、益阳市**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贸易的情况下,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6张,票面金额共计9721632.94元,抵扣税款1159361.89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其工厂与湖南**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贸易往来的情况下,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张,票面金额6004867.8元,抵扣税款769854.8元,唐某某从中获利9万元。

2、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其工厂与益阳市**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贸易往来的情况下,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张,票面金额3716765.14元,抵扣税款389507.09元,唐某某从中获利40884元。

案发后,唐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商贸有限公司在益阳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的相关资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开票明细、税务部门的退税资料和凭证、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谌某某、杨某乙、皮某某、汤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3873700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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