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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旺苍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四川省旺苍县****路。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旺苍县**公司、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旺苍县**公司于2014年4月8日由周某某独资投资注册成立,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为矿山商务、五金交电、煤碳销售等。2015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唐某某。2016年3月28日公司股东由周某某变更为被告人唐某某,出资比例为100%,并由被告人唐某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6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陕西榆林购买煤炭时与一自称李某某(未查明真实身份)的河北人认识,李某某自称在经营煤炭生意,并问被告人唐某某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唐某某因在经营中有些企业不能提供发票,为了冲抵销项税,便表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按照与李某某的约定在北京某酒店见面协商开票事宜。被告人唐某某经计算,大约需要280余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了点子费,及开票后要走银行交易流水。开票事宜谈好后,被告人唐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户名为李某某的银行账号转账15万元作为点子费的预付款,并与李某某约定余款等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支付。同月26日上午,李某某将已开好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票方均为北京**有限公司,开具时间均为2017年2月26日,发票号码为09367566至09367590,品名均为煤,价税合计2813136.60元,税额为408746.30元)、3份盖有北京**公司财务章的空白结算单交给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将剩余117811.21元点子费转帐至李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唐某某回到旺苍县**公司后,便将这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公司的税务软件及设备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并功抵扣销项税408746.30元,然后被告人唐某某将制作好的结算单、购销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资料交由公司会计做账。上述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证实系虚开。

2016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陕西、内蒙购买煤炭时,认识了小马(未查明真实身份)。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购买煤炭时又遇见了小马,小马询问被告人唐某某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唐某某表示需要,双方商议了点子费,并约定开满7、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收到小马通过顺丰快递寄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出票方为宁夏**公司,开具时间均为2018年1月25日,发票号码为02678270至02678277,品名均为煤碳,价税合计934580.00元,税额135793.68元)。被告人唐某某收到这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便在公司通过税务软件及设备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成功抵扣销项税135793.68元。之后被告人唐某某向小马支付点子费现金9万余元。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系虚开。

2019年8月,**公司暂停营业,现该公司无固定场所及人员,被告人唐某某现在甘肃省**县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往来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旺苍县**镇**路,联系电话:18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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