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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6〕118号

被告人唐某某,又名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民,家住民权县**乡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上网刑拘,于2015年9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拘入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2月15日,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2日、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元月份,被告人唐某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由陈某某担保借被害人袁某某30000元,约定随要随还,后在2012年4月份,又以伪造的六合锦园虚假购房合同做抵押,借被害人袁某某50000元,得款后挥霍一空,并逃避袁某某向其追要借款,造成袁某某损失80000余元。

本案证据:

1、六合锦园商品房买卖合同、唐某某给袁某某出具的以担保人陈某某做担保借款3万元的欠条、及给袁某某出具的以六合锦园的购房合同做担保的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实:唐某某以虚假的购房合同从袁某某那骗取现金8万元。

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元月4日,经陈某某担保,唐某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借其30000元,月息1.5分,陈某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了字。2012年4月20日,唐某某又以其六合锦园28栋2单元302室的房屋作抵押,当时他提供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从其那借走50000元,月息1.5分,写有借条。开始其多次找唐某某要钱,他都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一直推脱,后来再打电话唐某某就不接电话了, 2015年9月份其按唐某某提供的购房合同地址去六合锦园找唐某某,发现房子根本不是唐某某的,购房合同是假的,其才知道被骗了,两次借钱都没有还利息。

3、证人刘某某证言与被害人袁某甲一致,另证事后他们找了陈某某,陈某某说不知道怎么回事,并让我们报案。

4、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元月份其开始借袁某某的钱,一次借了30000元,陈某某做的担保,月息1.5分,一次借的50000元,是用一套假的六合锦园的购房合同做的抵押(通过制假证的制的),月息1.5分,其拿了袁某某5万元,给他打了8万元的条子,其中3万元是两年的利息,另外又付给他4000多元的利息。后又供述关于利息的事其记不清楚了,其借袁某某的钱都还账了花了。

二、201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让其工人冒用其哥唐某,并伪造了唐某的身份证,然后以其哥唐某峰景一号门面房购房合同做抵押,通过赵某某担保,骗取闫某某现金200000元,扣除利息18000元,闫某某实际被骗182000元,得款后唐某某将钱挥霍一空并逃避闫某某向其追要欠款。

本案证据:

1、民权县闽星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完税凭证证实:唐某某的哥哥唐某在峰景一号买了一套门面房。

2、峰景一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假的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条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冒用唐某的名义从被害人闫某某处借款20万元。

3、唐某人口信息照片、及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唐某某伪造的身份证上的唐某与此身份信息上的唐某不是同一人。

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初,唐某某以开发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其哥唐某名义,并以其哥唐某峰景一号门面房做抵押,在其及唐某某媳妇皇甫某某担保下,向其朋友闫某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找不到唐某某了,电话通就是不见面,其跟唐某某联系,他也一直搪塞,到11月份,其调查发现当时在借条、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字的“唐某”并不是唐某某他哥哥本人唐某,是一个冒名顶替的年轻人,其发现被骗了,当时唐某某给了闫某某3个月18000元的利息,后来又给闫某某利息没有其不知道。

5、证人唐某证言证实:其在峰景1号买了两间门面房8号、9号,其没有让弟弟唐某某用其购房合同做过抵押借过款。

6、闫某某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赵某某担保及唐某某提供的唐某在峰景一号门面房购房合同做抵押,借给唐某某20万元,后来其找唐某某要钱,唐某某避而不见,经调查发现唐某某在2014年5月19日给其出示的他哥哥唐某的身份证是假的,在借条上签字的人也不是唐某本人,其才知道被骗了,当时唐某某通过赵某某给其三个月18000元的利息。

7、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证实:其通过赵某某及媳妇皇甫某某担保以其哥唐某名义及其哥唐某峰景一号门面房做抵押借了闫某某20万元,当时是让周口一个叫某某的冒充的其哥唐某,并通过制假证的以某某的照片其哥的身份信息制作了其哥唐某的身份证,利息4.5分,期限三个月,通过查看银行流水,其发现2014年5月20日取款20000元是支付给闫某某的利息,以前其说多次支付闫某某利息的情况可能是其记错了。其哥峰景1号的购房合同其是从其舅许士起那拿的,后来其又从峰景1号补了一份合同给其舅了,其借闫某某的钱都还账了花了。                                                     

三、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妻子皇甫某某分期付款购买的大众迈腾黑色轿车(豫NHF***),事先伪造虚假的车辆登记证书,谎称该车为全款购买,然后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许某某骗取现金200000元,后联系不上,扣除利息10000元,郑某某实际被骗190000万元。

本案证据:

1、民权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现皇甫某某在逃。

2、中行民权支行出具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审批表、车辆注册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分期证明证实:唐某某用于抵押借款的车号为豫NHF***号车,系皇甫某某分期付款的车,车辆登记证书及购车发票均在中行抵押。

3、唐某某的妻子皇甫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唐某某给郑某某出具的收到20万元车辆转让款的收条、假的车辆登记证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以分期付款的车制作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从郑某某处骗取现金20万元。

4、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证人郑某、徐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唐某某以其媳妇皇甫某某名下大众迈腾车的车辆登记证书作抵押从郑某某那借款20万元,当时唐某某及其媳妇都说车是全款车,皇甫某某在车辆转让协议书上签了字,唐某某出具了收到20万元现金的车辆转让款的收到条,一个月后,给唐某某打电话让他还钱,他说没钱,让等两天,一直推拖了有二、三个月,再打电话都不通了,找不到人了,后来听说唐某某抵押的这辆车是分期的车,车辆登记证书等手续都在银行抵押着,抵押的车辆登记证书是假的,唐某某当时给了郑某某10000元利息。                                          

5、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1月份,因几个人急着找其要钱,其没有钱还账,就用妻子皇甫某某名下分期付款买的大众迈腾车,通过制假证的制了假证抵押给郑郑某某骗其20万元,付了14000元的利息。

四、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为了还账从郑州荣润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奥迪轿车(车号豫AU9V**),并伪造了名为李某某的行车证与车辆登记证书,后以李某某的名义抵押给了冯某某,扣除利息14000元,从冯某某处骗取现金186000元,后该车被租赁公司拖走。

本案证据: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没有前科。

4、民权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到案情况为抓获归案。

5、车辆租赁手续证实:唐某某是从荣润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车,车是杨某的。

6、车辆买卖合同、名为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行车证复印件、及奥迪车照片、借据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虚假的车辆手续及车辆做抵押从冯某某处骗取20万元。

7、樊某某建行明细、李某某农行存款回单证实:2015年5月11日冯某某往王某某提供的樊某某账户上转款10万元,又存到李某某账户上86000元。

8、证人韩某证言证实: 2015年5月10日,妻子杨某的一辆黑色(豫AU9V**号)奥迪A6轿车通过荣润汽车租赁公司租出去了,当时其提供此车的行车证和钥匙,后在2015年6月26日荣润汽车租赁公司把车给其送过来了,并说车的行车证和钥匙丢了,他们又给其配了一把钥匙。

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在2015年夏天,李某某通过其介绍用他一辆奥迪车在冯某某处借款20万元,当时因为李某某没有银行卡,通过唐某某说合,转到其提供的樊某某卡上10万,因为唐某某欠其73万元钱,这10万元,其给唐某某说顶其帐了。后来知道钱是冯某某和李某甲两人借的,车是租的,车被租车公司收走了。

10、被害人冯某某、李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5月11日,通过王某某介绍,李某某用其奥迪车做抵押,从其处借款20万元,其俩人一人10万元,当时扣了14000元的利息,利息其俩平分了,后转账给王某某提供的账户一次10万元、一次86000元,期限一个月,到期后给李某某催要借款,让等几天,结果车被郑州一租车公司拖走了,通过上网查询发现车主叫杨某,不是李某某,发现被骗了。

8、被告人唐某某供述称:2015年5月份,其因急着还账,手里又没有钱,就在郑州荣润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豫AU9V**号奥迪车,然后要了李某某的身份证,通过办假证的,以李某某的名办了此车的行车证,然后以李某某的名义将此车抵押给了冯某某,从冯某某那骗取现金20万元,支付给冯某某14000 的利息,这186000元其都还账了。后来因其到期给不上租车公司的租金,租车公司把车从冯某某那拖走了。后来知道这20万元有冯某某的钱和李某甲的钱。

其现在外欠帐四、五百万,其欠这四五百万买房、买车、付高息一部分、请客、送礼唱歌花了100余万元,这些钱都是借人家的钱,其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唐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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