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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市湘潭县,住株洲市**路**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因经济紧张、负债过多,为减轻家人心理负担,制作了一份假工程承包合同,虚构其为益阳市**公司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益阳市桃江县城区监控安防改造工程,并与长沙**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付款协议书》,总工程款985万元。后因唐某某没有经济收入,遂想通过假工程承包合同去骗钱。2019年5月左右,唐某某找到被害人胡某某,告知胡某某其在益阳承接了一个监控安防工程,并将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结算付款协议书》给胡某某看,继而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诱骗胡某某合伙做工程。胡某某信以为真,但因资金不足,又将被害人廖某某、唐某乙介绍给唐某某。2019年11月,唐某某开始以工程缺钱、请客拉关系、出差、看设备等为由,找胡某某等三人要钱。2020年7月,唐某某为掩盖虚假承包工程的事实,以项目开工为由,带胡某某去益阳租**厂房,继续找三人要钱。胡某某从益阳回来后,询问唐某某租厂房情况发现被骗。在此期间,唐某某共计骗取胡某某、廖某某、唐某乙三人25万余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昭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工程结算付款协议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廖某某、唐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洪华

检察官助理:袁鸿玮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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