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宜章县***村第**村民小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19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 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在本市多个镇街以低价出售手机给被害人,在交易时趁被害人不注意以模型机调包真手机后将模型机交给被害人的方式实施盗窃,具体作案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本市厚街镇赤岭社区**网吧,物色到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孙某某,先拿一部能够正常使用的苹果手机向孙某某兜售并以称以500元的低价将手机卖给孙某某。达成交易后,孙某某把现金500元给了唐某某,唐某某趁机用事先准备好放在裤袋的模型手机调包,把模型手机给了孙某某,得手后马上逃离现场。
2、2019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本市寮步镇香市路好时代广场附近路段,物色到路过的被害人林某某,先拿一部能够正常使用的苹果手机向林某某兜售并以称以700元的低价将手机卖给林某某,达成交易后,林某某把现金700元给了唐某某,唐某某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手机调包,把模型手机给了林某某,得手后马上逃离现场。
3、2019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本市石碣镇新城区供电公司附近路段,物色到路过的被害人庞某某,先拿一部能够正常使用的苹果手机向庞某某兜售并以称以1000元的低价将手机卖给庞某某,达成交易后,庞某某把现金1000元给了唐某某,唐某某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手机调包,把模型手机给了庞某某,得手后马上逃离现场。
4、2019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本市东城街道莞长路新锡边路段,物色到路过的被害人吴某甲,先拿一部能够正常使用的苹果手机向吴某甲兜售并以称以1500元的低价将手机卖给吴某甲,达成交易后,吴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1500元给唐某某,唐某某趁吴某甲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手机调包,把模型手机给了吴某甲,得手后马上逃离现场。
5、2019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本市厚街镇三屯社区**网吧,物色到被害人冯某某,先拿一部能够正常使用的苹果手机向冯某某兜售并以称以2100元的低价将手机卖给冯某某,达成交易后,冯某某把现金2100元给了唐某某,唐某某趁冯某某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手机调包,把模型手机给了冯某某,得手后马上逃离现场。
6、2019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东莞市东城街道**网吧,物色到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吴某乙,先拿一部能够正常使用的苹果手机向吴某乙兜售并以称以1300元的低价将手机卖给吴某乙,达成交易后,吴某乙把现金1300元给了唐某某,唐某某趁吴某乙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手机调包,把模型手机给了吴某乙,得手后马上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材料,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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