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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三水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按照佛山市三水区**镇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被告人唐某某所承包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委会**土地**的养殖场属于补偿范围。被告人唐某某为了骗取政府补偿金,在明知不可在养殖场内新增畜禽和新搭建棚舍的情况下,仍然在养殖场新放置小鸡苗,后经政府工作人员统计,由被告人唐某某确认,最终新增的28300只小鸡苗获得政府补偿。最终,被告人唐某某骗取政府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8300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唐某某家属已经将上述诈骗所得款项退回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农林技术推广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包琳琳

检察官助理 余海霞

                                  2020121

                        

附件:1. 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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