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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乡**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决定逮捕,资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资源县政府成立工作组,开展对全县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处置并按规定予以补偿工作。2020年7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和蒋某某(另案处理)聊天过程中,蒋某某告知唐某某,湖南对竹鼠补偿的标准比广西的补偿标准偏低,可以购买竹鼠放到养殖场充数,如果唐某某需要竹鼠的话,可以叫人从湖南帮拉竹鼠到瓜里,唐某某同意了蒋某某提出的建议。2020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蒋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唐某某到瓜里乡政府附近的马路上接竹鼠。唐某某随即开着一辆银灰色的“长安”面包车(桂C****6)到达指定地点,以每只竹鼠90元的价格,从湖南怀化籍的米某某手中购买了将近300只竹鼠,并向某某某微信支付****,第一笔是20000元,第二笔是7430元,总共支付了27430元。2020年7月中旬,资源县政府成立的工作组对唐某某的竹鼠养殖场进行清点后,唐某某获得了政府下发的266580元补偿款,其中包括唐某某购买的近300只竹鼠骗取的补偿款54000元。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从外地低价购买竹鼠到本地,虚报养殖数据,骗取政府专项补偿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承机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7页。

3.证人名单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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