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92********,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 月4日,经我院批准,被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9月 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3日,唐县**镇**村牛某某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被告人唐某某处购买草料,被告人唐某某一直没有向牛某某发货,后牛某某联系不到被告人唐某某,经调查被告人人唐某某将牛某某的货款用于赌博进行挥霍,牛某某被骗37000元。
2、2020年6月13日,唐县**乡**村崔某某向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被告人唐某某处购买草料,被告人唐某某骗崔某某称其父亲住院急需钱,让崔某某先付货款,崔某某先后向被告人唐某某转账35000元的货款,后被告人唐某某一直未发货,并让何某冒充货车司机谎称发货,被告人唐某某将崔某某的货款用于购买“彩票”进行挥霍,崔某某被骗35000元。
3、2020年6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镇**村王某某向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被告人唐某某处购买草料,分两次向其转账10000元货款,被告人唐某某让吴某某冒充货车司机谎称送货车坏,后联系不到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货车司机,被告人唐某某将王某某的货款用于购买“彩票”进行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牛某某、崔某某的损失,并且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江
检察官助理:刘央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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