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59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邓某甲,男,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3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无业,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儋州市**镇人民政府在**镇**村委会、**镇**村委会等村庄张贴公告,要求群众自行将**镇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工地征地范围内的土坟迁移,迁移每座土坟补偿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唐某某得知项目工地上仅剩一座土坟尚无人认领,遂冒充该土坟的主人并承诺自行迁移,向**镇人民政府申领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26日,**镇人民政府将人民币5000元转至唐某某的**信用社账户62145864855********。
2020年8月6日9时许,儋州市公安局松鸣边防派出所的民警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唐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报案书、**镇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发放表、**银行业务回单、记账凭证、账户明细清单等;
2.证人邓某乙、符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邓某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3册、审查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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