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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137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系已婚青年,育有一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唐某某冒充家庭条件优越的单身男子与被害人杨某某“耍朋友”,在取得杨某某信任后,便以其哥哥出车祸、为杨某某调动工作等为借口骗取杨某某钱财,又以手头紧为由多次向杨某某借钱,名借实骗,从不归还,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47200元。被告人唐某某发现杨某某识破其骗局后,便将杨某某电话和微信拉黑,不再与其联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2日,唐某某以其哥哥出车祸需要手术费为幌子,以借钱的方式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0000元用于自己挥霍。

    2.2018年11月25日,唐某某以为杨某某调动工作需要办事费用为幌子,骗取杨某某10000元,用于自己挥霍。

    3.2018年11月18日,唐某某以借钱用的方式骗取杨某某5000元用于自己挥霍。

    4.2018年11月22日,唐某某以借钱用的方式骗取杨某某2500元用于自己挥霍。

    5.2018年11月25日,唐某某以借钱用的方式骗取杨某某2000元用于自己挥霍。

6.2018年12月1日,唐某某以借钱用的方式骗取杨某某5000元用于自己挥霍。

7.2018年12月18日,唐某某以借钱请客吃饭的方式骗取杨某某2000元用于自己挥霍。

    8.2018年12月23日,唐某某以借钱用的方式骗取杨某某700元,用于自己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堪验、检查、辩认笔录、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多次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唐某某已全部退还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和元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住所蓬安县**镇**村**组**号,电话1369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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