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号。因盗窃罪2013年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诈骗罪2018年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因盗窃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0月1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书于2020年10月15日被兴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1时许,唐某某在兴仁市**街道**路兴仁市**汽车租赁中心,使用杨某某驾驶证和身份证租了一辆号牌为贵EV****的黑色本田牌轿车,唐某某系担保人。当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以10100元的价格将租赁的贵EV****黑色本田牌轿车在兴义市出售给朱某甲。经兴仁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结论书,贵EV****号黑色本田牌轿车价值人民币7794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杨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兴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