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社区**街**号**栋**单元**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闫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闫某某、辩护人杨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被告人唐某某冒充客户要求闫某某帮助将其信用卡中的20000元套现,手续费用400元。被告人唐某某在闫某某所经营的淘宝店铺拍下20400元货物后,要求闫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朋友符某某转账20000元,到账后被告人唐某某将其拉黑,并称未收到货物在淘宝店铺申请退款。案发后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辩护人杨军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了白色IPHONE手机1部
2.前科劣迹调查表、赔偿款收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收条、微信账户信息、已注销微信号转账记录、淘宝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符某某证言;
4.被害人闫某某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6.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张江波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868459****;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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