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3********,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县,住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网络交友聊天,虚构向其转账1000元的截图并约刘某某见面,遭到拒绝后以要求退还1000元的名义,骗得刘某某向其转账1000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那某某网络交友并约会见面,随后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那某某虚假建立恋爱关系,以临时缺钱等名义,骗得那某某向其转账5588元(部分转账地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两次骗取他人6588元。2019年12月4日,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网络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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