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7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至7月22日之间,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通过“跑长买短”的方式(唐某某从四川绵广绵阳南站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后上高速公路往河北行驶,当行驶至目的地河北A出道口下道时,谎称高速公路通行卡丢失,如实告知收费人员自己在何处上道并如实的缴费,手中留着从四川绵广绵阳南站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之后在河北正常从河北高速公路A出入领取通行卡上道往四川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四川绵广绵阳南站附近出入口收费站,唐某某出示原来留存的四川绵广绵阳南站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缴费下道,手中留存在河北高速公路A出入口的通行卡,之后再从四川正常上道,在河北高速公路A出入口附近的出入下道,如此反复进行“跑长买短”,达到骗取过路费的目的)共计29次骗取高速通行费88193.9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3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藁城东站至四川川北广元站,逃费2051.31元;
2.2020年5月24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绵阳南站至河北太子井站,逃费2719.05元;
3.2020年5月27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桃城站至四川新津东站,逃费3671.41元;
4.2020年5月28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绵阳南站至河北栾城东站,逃费2836.26元;
52020年5月30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藁城西站至四川双流南站,逃费3404.34元;
62020年5月31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绵阳南站至河北邯郸西站,逃费2389.71元;
72020年6月3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窦妪站至重庆巴南区百合站,逃费2336.97元;
82020年6月5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平乡站至四川成雅双流北站,逃费2986.59元;
92020年6月7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绵阳广江油站至河北藁城东站,逃费2757.46元;
102020年6月8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平乡站至四川双流北站,逃费2862.38元;
112020年6月10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绵广小溪坝站至河北藁城东站,逃费4555.08元;
122020年6月12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邯郸西站至四川成雅双流南站,逃费3117.88元;
132020年6月13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绵广江油站至河北栾城东站,逃费2696.97元;
142020年6月15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平乡站至四川双流北站,逃费3296.61元;
152020年6月17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绵广江油站至河北藁城东站,逃费2661.44元;
162020年6月19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山西黎城站至重庆市巴南区百合站,逃费2318.05元;
172020年6月21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平乡站至四川成雅双流北站,逃费3105.4元;
182020年6月23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绵广江油站至河北藁城东站,逃费2813.09元;
192020年6月25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窦妪站至重庆巴南区百合站,逃费2804.74元;
202020年6月26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重庆S5九龙坡站至山西黎城站,逃费2944.41元;
212020年6月30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成德南三台站至河北和村磁山站,逃费2670.1元;
222020年7月1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平乡站至四川成雅双流北站,逃费2861.32元;
232020年7月2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成南蓬溪站至河北藁城东站,逃费3527.76元;
242020年7月8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成蓬溪站至河北窦妪站,逃费3536.02元;
252020年7月8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窦妪站至重庆市巴南区百合站,逃费3264.09元;
262020年7月11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重庆S5九龙坡站至河北和村磁山站,逃费3264.03元;
272020年7月16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成南蓬溪站至河北和村磁山站,逃费3075.56元;
282020年7月17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河北平乡站至四川成雅双流北站,逃费3991.43元;
292020年7月19日,唐某某驾驶冀AP****货车从四川成南蓬溪站至河北藁城东站,逃费3674.52元;
2020年7月22日民警在高速公路汉中服务区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补齐了所逃费用,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高速公路缴费金额统计表、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额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号,联系电话1582590****;
2.卷宗材料7册、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