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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鄞州区****超市对面(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4月至8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以低于市场价出售木材的事实,采取让被害人魏某某、谢某某等人支付定金、货款的方式,实施诈骗作案14起,骗取被害人魏某某、谢某某等人微信转账款和银行卡转账款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4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0000元 ;

2.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4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尉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 被告人唐某某2019年4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尚某某人民币5000元 ;

4.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4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4500元 ;

5.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5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8000元 ;

6.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5月至6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9000元 ;

7.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5月至6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5000元;

8.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6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20000元 ;

9.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6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000元 ;

10.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6月至7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96300元 ;

11.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7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40000元 ;

12.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7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9825元 ;

13.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7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2131元 ;

14.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7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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