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唐某甲,化名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身份证号码342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唐某甲通过网络直播软件结实被害人崔某某。唐某甲化名唐某乙,隐瞒已婚身份谎称家境优越,个人资产丰厚与被害人崔某某建立恋爱关系。
2019年3月,被告人唐某甲以银行卡被限额为由向崔某某借款,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件。后崔某某在肥东县吾悦广场附近将现金1.2万元交给唐某甲。2019年4月至9月,被告人唐某甲编造各种理由向崔某某借款,并伪造面值23万元的现金支票抵押给崔某某。其间,崔某某在本市蜀山区大铺头附近通过支付宝、微信11次向唐某甲及唐指定账户转款共计7.9万余元。被害人案发前,在被害人催要下唐某甲通过支付宝、微信分多次向崔某某账户转回共计2.6万余元。
2019年11月6日22时许,侦查人员在本市大兴镇水产市场将被告人唐某甲抓获。从其身边查扣了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现金支票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证据检验记录;5.案发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婚身份,以捏造的身份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隐瞒自己负债情况,编造事由以借款的形式向被害人多次骗取资金共计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微
2020年5月28日
附:1. 被告人唐某甲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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