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唐秀秀,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9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秀秀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8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1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宾馆3A餐厅内,被告人唐秀秀以能够为被害人关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关某某人民币55,000元。
2、2018年3月19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唐秀秀以其母亲住院急用钱、以及帮助被害人薛某某包工程为由,骗取薛某某人民币117,000元。
3、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唐秀秀以能够为被害人孙某某通过要账公司找到欠他钱的人为由,骗取孙某某15,000元。
综上,被告人唐秀秀共实施诈骗三起,数额共计人民币187,000元。
经检举,被告人唐秀秀于2018年8月2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欠条、银行交易明细、市五院查询记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董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薛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秀秀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被告人唐秀秀与被害人薛某某之间资金往来的司法鉴定报告;
6. 辨认笔录:被告人唐秀秀对被害人关某某的辨认笔录;
7. 电子数据:被告人唐秀秀与被害人关某某、薛某某、孙某某的微信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秀秀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年1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唐秀秀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审计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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