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于2007年10月15日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安州区花荄镇经人介绍认识了易某某,编造了有房产、经营货车的个人状况,骗取易某某的信任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唐某某以处理交通事故、承包货车等方式骗取易某某人民币10余万元耗用,后更换手机号码使易某某无法与其联系。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绍平
检察官助理:邱剑波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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