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无为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无为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唐某某以虚假信息在百合网(婚恋交友网站)注册账户并认识被害人岑某某,后双方互加微信聊天。被告人唐某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虚构自己是中铁二局工作人员,以谈恋爱为名义,以自己工作升迁、帮被害人安排工作需要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以自己生活需要费用、出差需要费用、生病需要用钱等各种理由要被害人岑某某给其转账,陆续骗取被害人钱款达23万余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因患病不适宜羁押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归还被害人部分钱款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注册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谅解书、欠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无为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松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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