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2********,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2019年5月2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10 月份,被告人唐某某经人介绍与居住在宝应县**镇**村的被害人徐某甲相识,后其以假谈结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甲5888元及6000余元的黄金首饰。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百爽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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