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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群众,住岳池县********号,因犯诈骗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三个月,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于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诈骗于2018年6月7日被绵阳市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去至绵阳市江油市**镇**小区**幢**单元**室王某某家中,冒充燃气公司员工,虚构对方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换的事实,诈骗王某某2800元。

2019年11月5日,11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广安区,采用冒充热水器公司员工,搭讪老年人及上门检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然后谎称被害人家中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以更换零件为借口诈骗被害人钱财。

2019年11月5日11时许,在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路**号**栋**单元**楼**号,唐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何某某现金2890元。

2019年11月6日10时许,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唐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熊某某400元。

2019年11月6日11时许,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唐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黄某某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诈骗老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四)项之规定,可以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过刑罚,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琴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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