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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95********,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永州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30日被江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上旬,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爆发,被告人唐某某因网络赌博,产生利用疫情诈骗念头,后在手机QQ群里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胡某某见状,便通过QQ与唐某某联系购买四万个口罩,唐某某谎称有货源,胡某某信以为真,二人又互相添加微信并谈好价格。2月10日,胡某某按照唐某某要求用支付宝转给唐某某货款共计57288.88元。2月28日,唐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钱财13835元,并将上述所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个人开销等。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退还胡某某57288.88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2.查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马某某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7.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诈骗犯罪,依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应从严惩治;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退还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宇

检察官助理:何文斌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江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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