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4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香港水玲珑化妆品公司”诈骗组织在河北省沧州市、高碑店市等地设立多个据点,诈骗组织成员使用QQ查找不特定被害人QQ加好友,冒用女性名义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与被害人聊天,在网络上与被害人假装谈恋爱以获取信任,然后谎称家人或本人生病、手机损坏无钱购买、没有生活费、见面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宿舍长)、主管、业务员,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在诈骗过程中互相配合帮助。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7年4月在河北沧州加入“香港水玲珑化妆品公司”诈骗组织任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586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5月至9月,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2964元。
2.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720元。
3.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2185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退赔上述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某、倪某某、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检查等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组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庆苗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小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