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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宁晋县******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7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以帮王某某筹集资金为由,故意对被害人王某某隐瞒贷款真相,通过使用王某某手机操作,以王某某的名义通过网上银行贷款、兴享贷贷款、微粒贷贷款,万达普惠贷款等多个平台上贷款,同时使用王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套现,并且使用王某某蚂蚁花呗扫码套现,共计套取王某某资金98363元,其中分给王某某12278元和一部vivo手机,剩余资金由唐某某挥霍。各个网络平台开始催债后王某某才了解事情真相,并先后还贷款16226.3元,目前尚有10万余债务及孳息无法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唐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少侃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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