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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60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花园**路**号**室,捕前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为谋取个人私利,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仍以可以安排张某某亲戚朋友的孩子(庄某某、常某某、李某某、霍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到北京铁路局、河北省安监局工作为由,以收取安置费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95万元(已退还2万元),后潜逃。骗取钱款均被唐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转账记录,身份证明,协议书,体检表,收条,证明,银行流水明细,委托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8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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