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唐小刚,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汽修厂,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小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徐某某伙同丁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实施诈骗犯罪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8年8月份,丁某某先被该局抓获归案,得知此消息的徐某某因害怕被刑事处罚便四处托关系帮忙。2019年1月20日,徐某某通过朋友代某某介绍结识了被告人唐小刚,唐小刚谎称其可以为徐某某疏通关系免于或减轻处罚,还隐瞒当时丁某某已被判刑的事实、谎称可以帮助将丁某某从轻判处6个月刑期。徐某某当即同意请唐小刚为其疏通关系。次日,唐小刚向徐某某及丁某某家属索要钱款用于打通关系,徐某某便委托其朋友代某某分两次转交7万元给唐小刚。2019年2月25日,徐某某到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投案自首,当日即被刑事拘留。唐小刚又通过代某某找到徐某某的家属以办取保候审判缓刑、交看守所生活费为由再次索得22000元。2019年4月12日,徐某某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收监执行。刑满释放后,徐某某找到唐小刚索要被骗钱款。唐小刚在徐某某、代某某等追索压力下分两次退回共计20000元后便避而不见,徐某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29日,唐小刚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3日,唐小刚家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小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亮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小刚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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