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08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80********,瑶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8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以来,以管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成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蜂胶产品。公司的销售模式主要由讲师和各销售小组负责,公司安排讲师以及挂讲师下面的销售小组在全国各地针对老年人开展推销神蜂蜂胶胶囊的营销活动。先由“保地”、“跑地”负责确定会场,尔后讲师负责在会场内或通过视频进行健康知识讲座,各小组组长招募组员具体负责组织会场、维持秩序、活跃气氛、分发物品,以免费发放面条、鸡蛋等活动吸引老年人到会场听讲座。等老年人进入会场之后,在活动的前期,以老年人购买认购卡的方式,陆续推销百草膏、蛇骨油、乌鸡蛋白粉、骨胶原,承诺次日凭认购卡有惊喜。次日均凭认购卡退还现金给老年人,让老年人误以为其购买的产品均能于次日凭认购卡退还现金。在活动的中期,推销小瓶蜂胶胶囊,带老年人前往福建的神蜂科技有限公司参观旅游,误导老年人相信神蜂蜂胶胶囊效果很好,可以放心购买。在活动的后期,同样以购买认购卡的方式推销价格人民币3000元一份的神蜂蜂胶胶囊,承诺次日有惊喜,老年人受之前的购买模式影响购买蜂胶。次日称惊喜系买一送一,即再送一份神蜂蜂胶胶囊,不再退还现金,然后撤离会场。
2016年12月,欧某某(已判)带领销售小组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大酒店办会场销售蜂胶,该小组成员有被告人唐某某以及刘某某、陈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均已判)等人。现查明,该小组在该场次以上述诈骗方式销售蜂胶,骗取被害人叶某某、张某乙、项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王某甲、张某己、王某乙、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等人共计人民币115464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暂扣款通知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刘某某、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张某乙、项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王某甲、王某乙、张某庚、张某壬、张某癸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丽香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585****)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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