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在酷狗繁星直播界面发布虚假销售游戏币广告,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添加广告的QQ与之联系购买游戏币事宜,后被对方以扫码充值、为开通ID发货充值功能等理由,共计被诈骗11400元。唐某某诈骗得手后,找到高某某(已判刑)拿支付宝结算诈骗所得,高某某经诈骗网络公司**按一定比例结算后,收取了538元手续费,将剩余7380元转入唐某某支付宝账户中。
2019年2月26日,唐某某退还18168元至东方市公安局账户。
2020年1月8日唐某某投案。同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其251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高某某和唐某某支付宝流水、收据、聊天、转账截图、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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