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宜章县天塘镇马鞍山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唐某甲通过在网上购买微信二维码,用事先准备好的微信号扫描购买的二维码进入学生家长群,冒充班主任老师身份,以收取补习资料费的方式,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合计1106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唐某甲在网上找人购买微信二维码后,使用自己的微信(微信号:******昵称:桥话)通过扫描购买的二维码进入澧县火连坡镇闸口中学169班级群,将群昵称改为“宋某某1877436****(补习号)”。被告人唐某甲冒充班主任老师宋某某,以收取学生补习资料费的名义诈骗学生家长11人共计4780元。其中唐某甲“嘿”微信号收款3240元,支付宝账户收款1540元。由于被告人唐某甲的微信收款受到限制,遂将“嘿”微信号收到的3240元通过扫描唐某乙的微信收款码全部转给唐某乙,唐某乙从中抽取40元利润后,将剩余的3200元提现到自己银行卡(卡号62122636021********),通过扫描唐某甲的支付宝收款码,将此3200元全部转给被告人唐某甲。
二、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唐某甲在网上找人购买微信二维码后,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个微信号(“桥话”、“景军”、“班主任郑炳仙”)先后扫描二维码进入广东省罗定市连州镇连州中学七年级5班“2019-2020”七5家长微信群,冒充班主任老师郑某某,以收取补习资料费的方式诈骗学生家长21人,诈骗金额62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唐某甲父亲唐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乙、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如数退还赃款并获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皮摩岭
检察官助理:章叶云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在澧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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