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北门门口,持伪造的工作证明,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4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通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章印文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伟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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