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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号。2008年1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陈某某、卢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刑)密谋通过以赌博的方式进行分工诈骗。2018年6月29日早上,卢某某假冒政府工作人员、谢某某假冒幼儿园院长,以需要采购簸箕炊一事为由,将被害人梁某某骗到本市金山街道恒福饭店(以前为“阿武饭店”)商谈。期间,唐某某、陈某某按事前安排陆续来到,骗梁某某参与扑克牌赌博,并通过换扑克牌等方式设局故意让梁某某先赢后输,诱骗其不断加大赌注并赌输70000元。后陈某某陪同梁某某到金山陈垌圩农信社取现70000元,唐某某等人分得上述款项。

2018年7月2日,谢某某以租用被害人钟某某车辆为由将钟某某骗到本市荷塘镇,后谢某某、卢某某骗钟某某到荷塘镇“老久饭店”吃饭。期间,唐某某、陈某某按事前的安排陆续来到,骗钟某某参与扑克牌赌博,并通过换扑克牌等方式设局故意让钟某某先赢后输,诱骗其不断加大赌注并赌输26000元。后陈某某陪同钟某某到本市宝光街道西镇圩农信社取现26000元,唐某某等人分得上述款项。2019年6月28日,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9月25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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