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9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地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8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2日,**县科技局、**局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县******合作社法人)虚拟其女儿唐某乙为项目负责人,在**省**厅官方网站上申报了《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综合防控技术示范》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资金。2014年11月27日,**县**局、**县**局以会科报[2014]26号文件将会同县德有******综合防控技术示范》等10个项目推荐列入2015年度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2015年8月6日,**省**厅、**省**厅下达了第二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其中******合作社获得了十万元的补助资金,由**县**局下拨到*******合作社的账户,并要求严格按照有关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资金到账后,德有种粮专业合作社法人唐某甲唐某某将十万元资金用于还清了别人的欠款,而没有按照其提供的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中所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用于购买材料的费用,其合作社的账目采取做假账的形式,德有种粮专业合作社上报的项目验收资料和项目科研资料均属造假。
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对上述犯罪供认不讳,愿意接受处罚,并于2019年8月5日主动向会同县纪委上缴了10万元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邵某某、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项目资金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爱民
吕玲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光盘壹张,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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