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南 郑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唐某,男性,1974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村*组*号,农民。该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逮捕。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24日两次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唐某前往西双版纳,通过“老陈”(未到案)在缅甸购买毒品冰毒100克后返回南郑,后在网上购买冰毒辅料250克,并将部分辅料加入冰毒中。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唐波将其购买的毒品冰毒以1600元5克的价格,先后22次卖给杜某,共计125克,非法获利40000元。另外,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唐某还多次将其购买的毒品冰毒卖给王某(另案处理)。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唐某驾驶鲁VM****号丰田越野车前往云南西双版纳准备偷渡至缅甸购买毒品进行贩卖。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唐某与缅甸“老陈”(未到案)联系后,“老陈”派司机将唐某的鲁VM****汽车先开至缅甸,随后,唐某在中缅边境偷渡时被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打洛派出所民警抓获后遣返。2019年10月5日中午,老陈派司机将鲁VM****汽车开回西双版纳某酒店唐某的住处,并告知唐某车内有170克冰毒,每克价格60元,但让其到家后方可告知藏匿毒品点并验货付款。唐某接到车后连夜回南郑,2019年10月6日上午途径南郑区喜神坝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南郑分局民警查获。办案民警在唐某驾驶的鲁VM****丰田越野车车内档杆箱处查获一包疑似毒品可疑物,后经拆包称重疑似毒品可疑物重177.47克,取样送检鉴定后,毒品检验结果为: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送检的从鲁VM****号丰田越野车档杆箱内查获的可疑毒品样品LH2019-1095-1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85%。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检查笔录,毒品称重、取样笔录及告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载卷。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并运输毒品冰毒177.4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辉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羁押在南郑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讯问视频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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