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五阿哥”、“唐五”,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住**镇**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经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吸毒人员叶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唐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二人商定在威远县严陵镇瑞和驾校附近交易。15时许,二人在瑞和驾校旁见面,见面后叶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唐某某支付了毒资300元,唐某某收款后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出售给了叶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威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叶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包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0.19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2021年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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