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8月、9月至2019年11月底,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附近,先后多次向陈某某、王某某、顾某某、魏某某、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共计3.3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底9月初的时候,唐某某在谢家集区望峰岗跃进门附近将0.5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王某某;

(2)2019年11月下旬,唐某某在谢家集区望峰岗跃进门附近再次将0.5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王某某;

(3)2019年11月底,唐某某在谢家集区望峰岗跃进门附近将1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顾某某;

(4)2019年8月下旬,唐某某在谢家集区望峰岗跃进门附近将1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魏某某;

(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唐某某在谢家集区望峰岗跃进门附近将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顾某某、魏某某、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冰毒共计3.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该罪,属于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倩倩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